姚喜安与阮诗文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兵0301执106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3-23
案件内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兵0301执10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姚喜安,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第三师四十一团。
被执行人阮诗文,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紫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对姚喜安与阮诗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兵03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阮诗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阮诗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阮诗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80150112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4035.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李双波
书记员:
书记员聂栋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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