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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献富与杨发亮、桐柏县人民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1330民初330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4-23
案件内容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30民初330号

当事人:

原告:孟献富,男,1976年1月9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发亮,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立,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柏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健。

登记号:41920509-941133011A1001

地址:桐柏县城关镇新华街3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秋,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孟献富诉被告桐柏县人民医院、杨发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孟献富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献富申请撤回对被告同桐柏县人民医院、杨发亮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孟献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献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赵永林

书记员:

书记员唐培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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