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献富与杨发亮、桐柏县人民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1330民初330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4-23
案件内容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30民初330号
当事人:
原告:孟献富,男,1976年1月9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发亮,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立,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柏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健。
登记号:41920509-941133011A1001
地址:桐柏县城关镇新华街3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秋,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孟献富诉被告桐柏县人民医院、杨发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孟献富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献富申请撤回对被告同桐柏县人民医院、杨发亮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孟献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献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赵永林
书记员:
书记员唐培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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