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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立保与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被告汪立保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沪0118执8821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31
案件内容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执882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汪立保,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执行人: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海。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被告汪立保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的(2020)沪0118民初11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原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汪立保人民币30,000元(币种下同)。二、原、被告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宜均已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承担。届期,被申请人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未全部履行义务。权利人汪立保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日之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屋、车辆、股票、支付宝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汪立保。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嵩

审判员倪鸿

审判员王奇

书记员:

书记员赵沁韵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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