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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张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鲁0391执恢13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9-27
案件内容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91执恢13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淄博开发区火炬大厦。企业代码:X。

负责人:徐超,行长。

被执行人:张小燕,女,196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季克岳,男,196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张小燕、季克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次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王东升

书记员:

书记员丁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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