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宁县好宜家商贸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粤1202民初3901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9-24
案件内容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民初3901号
当事人: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宁县好宜家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南街镇中华西路**万丰广场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
法定代表人:张巧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沛华,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宁县好宜家商贸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肖旦
审判员谭慧怡
人民陪审员刁小怡
书记员:
法官助理林嘉慧
书记员陈巧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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