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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王淑霞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吉07民终1577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2-05-23
案件内容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民终15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淑芬,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晶,安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霞,女,1977年6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扶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牧,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淑霞一般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21)吉0781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安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上诉人安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翟会青

审判员徐芳

审判员于航

书记员:

书记员刘茜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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