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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天昱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沪0117民初2114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7-16
案件内容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2114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上海康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曾献杰,董事长。

被告:武汉天昱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陆鹏程。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康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昱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全国各地突发多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将该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各地政府包括本市在内陆续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采取各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诉讼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审判员顾恺超

书记员:

法官助理郝祥明

书记员郝祥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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