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302民初1934号
当事人:
原告:夏咏春,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淄川区实验中学教师,现住淄川区。
被告:马树花,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户籍住所地:张店区,现下落不明。
被告:李长荣,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住所地:张店区,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夏咏春与被告马树花、李长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咏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树花、李长荣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咏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垫付款200000.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二年的银行利息26806.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夏咏春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支付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李长荣系师生关系。2014年4月,被告马树花从淄川区农村商业银行杨寨支行贷款490000.00元,被告李长荣恳请原告为其妻子马树花做银行担保。2015年8月,被告马树花没有按期偿还银行借款本金490000.00元及利息38631.55元。银行向原告催要,原告先支付逾期利息5000.00元,并于2015年8月从银行货款200000.00元为被告马树花偿还借款本金。自2015年8月,二被告失去联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马树花、李长荣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本案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被告马树花的借款合同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证明2014年4月17日,被告马树花向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9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17日至2016年4月1日,借款用途:购卫浴。由原告夏咏春与戚强、阎先利共同为其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2.原告提供2015年8月27日其与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借款申请一份、贷转存凭证一份、贷款还款通知单一份,证明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0.00元,用于替被告马树花偿还借款。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7日,被告马树花向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9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17日至2016年4月1日,借款用途:购卫浴。由原告夏咏春与案外人戚强、阎先利共同为其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马树花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夏咏春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履行担保责任,于2015年8月27日向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0.00元,替被告马树花偿还借款。另查明,被告马树花与被告李长荣系夫妻关系。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咏春作为被告马树花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为被告偿还借款200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利向被告马树花追偿。原告夏咏春要求被告马树花支付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马树花与被告李长荣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90000.00元用于共同经营的卫浴生意,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马树花、李长荣应偿还原告夏咏春垫付款200000.00元、支付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马树花、李长荣偿还原告夏咏春垫付款200000.00元;
二、马树花、李长荣支付夏咏春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2.00元,公告费600.00元,共计5302.00元,由被告马树花、李长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黄衍凯
审判员宋作岩
人民陪审员王立娟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吕文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