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8)云0702民督34号
当事人:
申请人:丽江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长水路**。
法定代表人:蔡云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和学君,男,纳西族,户籍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被申请人:朱万泉,男,傈僳族,1979年11月16日出生,住,住址:丽江市古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丽江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丽江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朱万泉于2013年4月24日向申请人丽江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申请信用借款30000元,截至2018年4月20日,尚有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9094.11元,以上共计49094.11元未付。证据有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个人逾期催收通知书、贷款回收凭证、贷款账及被申请人身份信息证明材料。要求被申请人朱万泉给付申请人丽江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4月20日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9094.11元,并继续给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利息以月利率9‰计算)。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朱万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丽江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至2018年4月20日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9094.11元,并继续给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利息以月利率9‰计算)。
申请费342元,由被申请人朱万泉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尹丽莎
书记员:
书记员杨银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