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吉良与傅银东、杨春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3)绍诸商初字第1187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1-16
案件内容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绍诸商初字第1187号
当事人:
原告:单吉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钓锋、戴灿铭。
被告:傅银东。
被告:杨春叶。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吉良与被告傅银东、杨春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吉良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单吉良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吉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吉良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审判员杨燕峰
书记员:
书记员张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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