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单吉良与傅银东、杨春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3)绍诸商初字第1187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1-16
案件内容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绍诸商初字第1187号

当事人:

原告:单吉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钓锋、戴灿铭。

被告:傅银东。

被告:杨春叶。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吉良与被告傅银东、杨春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吉良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单吉良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吉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吉良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审判员杨燕峰

书记员:

书记员张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