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与耿某离婚纠纷驳回起诉裁定书
案号:
(2014)公民一初字第55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1-14
案件内容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公民一初字第551号
当事人:
原告崔某某,男,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农民。
委托代理人姜志,公主岭市毛城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耿某,女,1991年9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农民。
委托代理人耿大伟(系被告耿某之父),男,成年人,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所地、职业同被告耿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耿某于2014年3月9日在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中心卫生院接受流产手术,而原告崔某某在本院立案时间为2014年4月30日。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起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依法退回给原告崔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宁达
代理审判员刘晓伟
人民陪审员冯志
书记员:
书记员张文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