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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福东、于群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2民终10444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2-02-18
案件内容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104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福东,男,1982年3月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德智,辽宁善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群丰,男,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伟,于群丰女婿,男,198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英,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福东因与被上诉人于群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福东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夏福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夏福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由上诉人夏福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唐庆福

审判员范瑞瑶

审判员王亮

书记员:

书记员杜玉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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