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福东、于群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2民终10444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2-02-18
案件内容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104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福东,男,1982年3月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德智,辽宁善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群丰,男,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伟,于群丰女婿,男,198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英,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福东因与被上诉人于群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福东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夏福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夏福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由上诉人夏福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唐庆福
审判员范瑞瑶
审判员王亮
书记员:
书记员杜玉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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