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22执恢1344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素兰,女,196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执行人:冯栓成,男,197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执行人:冯营周,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执行人:韩玉兵,男,195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中牟县。
审理经过:
关于张素兰与冯栓成、冯营周、韩玉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牟民初字第2602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素兰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张素兰与冯栓成、冯营周、韩玉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一、于2017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冯栓成、冯营周、韩玉兵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查控结果为被执行人韩玉兵名下有银行存款22814.65元。被执行人冯营周名下有银行存款6509元,本院已裁定划拨并发给申请执行人,其余无财产;
二、于2017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冯栓成、冯营周、韩玉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三、于2017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冯栓成、冯营周、韩玉兵不动产情况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控结果为被执行人冯栓成名下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号)及冷库一座(不动产登记号:23464号),本院已裁定查封。案外人王玉香对上述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豫0122执异1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上述冷库本院已经依法拍卖,拍卖款1325000元已发给申请执行人张素兰;查明被执行人冯营周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牟××号),该房产设定有抵押,抵押权人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其余无财产;
四、于2018年8月7日,对被执行人冯栓成、冯营周、韩玉兵的财产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结果为无财产。
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张素兰做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张素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院在执行张素兰与冯栓成、冯营周、韩玉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明的财产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张素兰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运兴
人民陪审员刘松喜
人民陪审员朱永安
书记员:
书记员王冬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