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兆财与林振新、车招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苏0902执3702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6-29
案件内容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2执3702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朱兆财,男,1948年10月16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林振新,男,1956年7月26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车招云,女,1960年4月9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兆财与被执行人林振新、车招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林振新、车招云未履行已生效的(2019)苏0902民初3768号法律文书所载明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兆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苏0902执37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孙伟
审判员吴卓霖
审判员何海军
书记员:
书记员金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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