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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兆财与林振新、车招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苏0902执3702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6-29
案件内容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2执3702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朱兆财,男,1948年10月16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林振新,男,1956年7月26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车招云,女,1960年4月9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兆财与被执行人林振新、车招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林振新、车招云未履行已生效的(2019)苏0902民初3768号法律文书所载明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兆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苏0902执37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孙伟

审判员吴卓霖

审判员何海军

书记员:

书记员金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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