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071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2-25
案件内容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071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女,生于1989年6月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被告付某,男,生于1989年9月2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陈某诉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已与付某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家宁
书记员:
书记员陈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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