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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071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2-25
案件内容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071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女,生于1989年6月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被告付某,男,生于1989年9月2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陈某诉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已与付某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家宁

书记员:

书记员陈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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