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秀英、唐海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闽0181执3876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9-13
案件内容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执387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何秀英,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唐海英、何三朱,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何三朱,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秀英与被执行人唐海英、何三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闽0181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秀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一、强制被执行人唐海英、何三朱偿还借款本金97.5万元及利息;二、强制被执行人唐海英、何三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唐海英、何三朱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
另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唐海英、何三朱与本院执行的(2021)闽0181执264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相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曾起贵
审判员吴孝庆
审判员郑学品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小亮
书记员郑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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