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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秀英、唐海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闽0181执3876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9-13
案件内容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执387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何秀英,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唐海英、何三朱,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何三朱,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秀英与被执行人唐海英、何三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闽0181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秀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一、强制被执行人唐海英、何三朱偿还借款本金97.5万元及利息;二、强制被执行人唐海英、何三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唐海英、何三朱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

另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唐海英、何三朱与本院执行的(2021)闽0181执264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相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曾起贵

审判员吴孝庆

审判员郑学品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小亮

书记员郑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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