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兵03刑更1560号
当事人:
罪犯叶华光,男,汉族,1967年8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服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温永刑初字第6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叶华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罪犯叶华光曾减刑一次一年六个月。
审理经过: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认为罪犯叶华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叶华光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华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表扬8次的奖励。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叶华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叶华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期限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7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井峰
审判员孙海峰
审判员艾斯凯尔·库尔班
书记员:
书记员张恒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