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赖利宝、阙雪枚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永执字第1812号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6-08
案件内容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永执字第181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
负责人魏锦华,副局长。
被执行人赖利宝,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阙雪枚,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赖利宝、阙雪枚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永执审字48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明,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49986元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作出的(2015)永执审字第489号行政裁定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181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林祥贞
审判员孔祥村
审判员吴慧华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游瑞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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