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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盂县军事化矿山救护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晋0322民初1242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3-27
案件内容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322民初1242号

当事人:

原告:河北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春生,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艳蕊,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霍建娥,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盂县军事化矿山救护队

法定代表人:韩明华,男,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学文,男,该队副队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盂县军事化矿山救护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河北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宇菲

书记员:

书记员史慧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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