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北市区分局非诉执行复议一案二审裁定书106
案号:
(2014)保行非执复字第106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14-12-25
案件内容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保行非执复字第106号
当事人:
申请复议人(原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北市区分局。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韩庄街**。
法定代表人郭崇林,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申请复议人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北市区分局不服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4)北行非立字第1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人提出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中,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占地强行建筑事实清楚,对其行政处罚内容明确具体,并附有强制执行标的的图纸,已经提供了强制执行标的的情况,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违反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法院撤销原裁定,责令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其强制执行的申请。
经审查,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北市区分局北国土(2013)7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并送达,于2014年9月3日向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北市区分局应当在当事人申请复议期限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三个月内,即2014年6月11日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北市区分局于2014年9月3日提出申请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晏燕
代理审判员李文玉
代理审判员解建国
书记员:
书记员刘园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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