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保林与谢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108民初550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0-08
案件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8民初5504号
当事人:
原告:毛保林,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谢长伟,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原告毛保林与被告谢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多年的朋友。2018年7月份,被告称其在惠济万达广场后面承包有工程,向原告借款40万元。2018年年底被告偿还原告18万元,余款12万元至今未偿还。原告因此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现金22万元;2、被告按年息6%支付从起诉之日到实际还清为止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所述,被告谢长伟因涉嫌刑事犯罪,现被公安机关羁押。因被告谢长伟涉嫌的刑事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原告可待被告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毛保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回原告毛保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陈亚红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艳梅
书记员许文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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