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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保林与谢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108民初550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0-08
案件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8民初5504号

当事人:

原告:毛保林,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谢长伟,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原告毛保林与被告谢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多年的朋友。2018年7月份,被告称其在惠济万达广场后面承包有工程,向原告借款40万元。2018年年底被告偿还原告18万元,余款12万元至今未偿还。原告因此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现金22万元;2、被告按年息6%支付从起诉之日到实际还清为止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所述,被告谢长伟因涉嫌刑事犯罪,现被公安机关羁押。因被告谢长伟涉嫌的刑事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原告可待被告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毛保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回原告毛保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陈亚红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艳梅

书记员许文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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