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1执127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住所地:阳谷县七级镇政府驻地。
负责人:郭佰国,行长。
被执行人:高海旺,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刘玉侠,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高海旺之妻。
被执行人:高士臣,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王海香,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高海旺之妻。
被执行人:高士国,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范肖英,女,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高士国之妻。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与被执行人高海旺、刘玉侠、高士臣、王海香、高士国、范肖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521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
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20)鲁1521执1275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学山
审判员王爱华
审判员孙培民
书记员:
书记员席玲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