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4民终28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其炸,男,汉族,1969年5月21日出生,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思梅,梅州市梅县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市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新华路奕英楼3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源,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其炸因与被上诉人梅州市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7)粤1403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梅州市弘泰建筑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文昌,股东系钟苑芬和王文昌(夫妻关系)。2017年6月29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燕香(与王文昌是兄妹关系)。2017年3月21日,王文昌安排钟其炸到和安梅花城工地从事电工作业,双方未签订相关的合同。2017年9月24日,王文昌将钟其炸解雇。期间,钟其炸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该对账单显示,钟苑芬于2017年5月23日转账4500元工资给钟其炸,王燕香于2017年6月27日转账4500元工资给钟其炸,王燕香于2017年7月27日转账4500元工资给钟其炸,王燕香于2017年8月29日转账4500元工资给钟其炸,王燕香于2017年9月27日转账8100元工资给钟其炸。2016年10月28日,虽然王文昌与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分部分项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承揽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和安梅花城项目工程的基础、主体、装修部分工程,但是该合同并不能否定梅州市弘泰建筑有限公司与钟其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梅州市弘泰建筑有限公司与钟其炸不存在劳动关系而驳回钟其炸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据不足。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7)粤1403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钟其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审判长黄洪远
审判员罗锡芳
代理审判员黄基烽
书记员:
书记员陈宏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