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与王传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1403民初6166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8-30
案件内容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03民初6166号
当事人:
原告:李晨,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王传欣,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晨与被告王传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原告李晨通知,要求其预交诉讼费,原告李晨没有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隋冬梅
书记员:
书记员王娜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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