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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与王传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1403民初6166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8-30
案件内容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03民初6166号

当事人:

原告:李晨,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王传欣,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晨与被告王传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原告李晨通知,要求其预交诉讼费,原告李晨没有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隋冬梅

书记员:

书记员王娜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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