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余幸福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豫0402执695号之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5-19
案件内容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执695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矿工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60355W。
负责人:张延庆,任行长。
被执行人:余幸福,男,1970年03月1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余幸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余幸福名下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届满日为2024年5月11日;被执行人余幸福工资账户为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账号为62×××08银行账户,本案冻结期限届满日为2022年5月12日;以上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51000元,剩余执行标的7473.84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余幸福的工资进行定期扣划,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豫0402民初4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张景奇
执行员王亿宁
执行员尹亚南
书记员:
书记员娄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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