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龙标、刘现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豫03民终1885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7-10-09
案件内容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3民终188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龙标,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丽,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现标,男,195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锋,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龙标因与被上诉人刘现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龙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丽,被上诉人刘现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锋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龙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邢玉玲
审判员董鹏
书记员:
书记员麻琳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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