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青与张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鄂1126民初314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1-22
案件内容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1126民初3144号
当事人:
原告:周青,男,汉族,1993年2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张奕红,女,汉族,1987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青与被告张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周青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周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周青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吴慧
书记员:
书记员张勇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