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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青与张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鄂1126民初314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1-22
案件内容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1126民初3144号

当事人:

原告:周青,男,汉族,1993年2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张奕红,女,汉族,1987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青与被告张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周青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周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周青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吴慧

书记员:

书记员张勇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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