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824执1202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钟天福,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
被执行人:钟全明,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执行人:潘秀珍,女,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钟天福与被执行人钟全明、潘秀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的(2018)闽0824民初第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清偿26203.39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钟全明、潘秀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钟全明、潘秀珍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于2018年10月16日、2019年2月19日通过全国、全省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人行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钟全明、潘秀珍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工商、股权等登记信息。
三、经向武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钟全明、潘秀珍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龙岩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武平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钟全明、潘秀珍无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钟全明所有的闽F×××××号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四、本院已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钟全明、潘秀珍的银行账户,已向被执行人钟全明、潘秀珍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钟全明、潘秀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向被执行人钟全明、潘秀珍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通过短信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提出异议,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6203.39元暂未能执行到位。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8)闽0824执1202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浩
审判员刘佩福
审判员刘玉峰
书记员:
书记员钟煜南
裁判日期:
二0一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