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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09)甬鄞商初字第245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28
案件内容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甬鄞商初字第2458号

当事人:

原告:史×。

委托代理人:杨××。

被告:俞××。

审理经过:

原告史×与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

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

×、被告俞××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史×起诉称:2008年5月28日,被告因投资资金短缺

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并出具借条一份,但该款被告至今未

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0万元。

被告俞××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

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俞××返还原告史×借款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

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

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

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

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浙江

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

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金首

书记员:

代书记员黄文娟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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