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与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09)甬鄞商初字第245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28
案件内容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甬鄞商初字第2458号
当事人:
原告:史×。
委托代理人:杨××。
被告:俞××。
审理经过:
原告史×与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
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
×、被告俞××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史×起诉称:2008年5月28日,被告因投资资金短缺
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并出具借条一份,但该款被告至今未
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0万元。
被告俞××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
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俞××返还原告史×借款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
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
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
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
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浙江
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
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金首
书记员:
代书记员黄文娟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