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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秋玲、赵俊花等与赵全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0)昌执字第363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0-13
案件内容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昌执字第36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栾秋玲。

申请执行人赵俊花。

申请执行人赵俊江。

被执行人赵全友,昌邑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秋玲、赵俊花等人与被执行人赵全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全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作出的(2009)昌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于兹良

审判员齐兴军

审判员李贵友

书记员:

书记员董盼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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