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秋玲、赵俊花等与赵全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0)昌执字第363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0-13
案件内容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昌执字第36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栾秋玲。
申请执行人赵俊花。
申请执行人赵俊江。
被执行人赵全友,昌邑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秋玲、赵俊花等人与被执行人赵全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全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作出的(2009)昌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于兹良
审判员齐兴军
审判员李贵友
书记员:
书记员董盼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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