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浙05民终1796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9-12-18
案件内容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民终179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54172P。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华乐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70665P。
法定代表人:沈海晏,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9)浙0502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9)浙0502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项炯
审判员沈杰
审判员於芳
书记员:
法官助理施佳芳
书记员吴家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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