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执167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泉支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万金湖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646088。
负责人:张燕辉,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雯波,女,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丁高峰,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
被执行人周利珠,女,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泉支行与被执行人丁高峰、周利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902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泉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丁高峰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泉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周利珠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44元、执行费672.51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丁高峰、周利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高峰、周利珠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公积金、保险、股权投资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丁高峰、周利珠名下无房产、车辆、股权、公积金,被执行人丁高峰名下有支付宝账户存款,申请执行人已受偿4161元;其名下银行账户有小额存款,本院已冻结银行账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丁高峰、周利珠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丁高峰、周利珠各处以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丁高峰、周利珠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20年12月25日,本案未到位标的为47339.35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及执行费亦没有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泉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20)浙0902执16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张爱平
书记员:
书记员陈桃桃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