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佳艳与业潘明、陈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渝0106民初9624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8-28
案件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6民初9624号
当事人:
原告:胡佳艳,女,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陈庆,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业潘明,女,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佳艳与被告陈庆、业潘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佳艳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佳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胡佳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佳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佳艳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谢凤鸣
人民陪审员吴庆
人民陪审员李跃龙
书记员:
法官助理袁琴
书记员郭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