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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佳艳与业潘明、陈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渝0106民初9624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8-28
案件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6民初9624号

当事人:

原告:胡佳艳,女,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陈庆,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业潘明,女,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佳艳与被告陈庆、业潘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佳艳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佳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胡佳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佳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佳艳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谢凤鸣

人民陪审员吴庆

人民陪审员李跃龙

书记员:

法官助理袁琴

书记员郭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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