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赵青青、张朝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豫0403执111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25
案件内容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403执1115号

当事人:

申请人赵青青,女,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张朝峰,男,汉族,1972年12月31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

被执行人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薛庄村龙翔大道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64865725C。

法定代表人:关秋秋,董事长。

审理经过:

赵青青申请执行张朝峰、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豫0403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朝峰、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朝峰、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朝峰、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可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苗逢雨

审判员刘聚海

代理审判员刘赞

书记员:

书记员朱玉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