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青青、张朝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豫0403执111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25
案件内容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403执1115号
当事人:
申请人赵青青,女,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张朝峰,男,汉族,1972年12月31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
被执行人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薛庄村龙翔大道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64865725C。
法定代表人:关秋秋,董事长。
审理经过:
赵青青申请执行张朝峰、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豫0403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朝峰、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朝峰、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朝峰、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可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苗逢雨
审判员刘聚海
代理审判员刘赞
书记员:
书记员朱玉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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