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胡泽彬与陈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渝0113民初1076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8-27
案件内容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3民初10761号

当事人:

原告:胡泽彬,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陈思军,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审理经过:

原告胡泽彬与被告陈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胡泽彬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泽彬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泽彬撤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胡泽彬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黄安娅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离

书记员周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