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泽彬与陈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渝0113民初1076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8-27
案件内容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3民初10761号
当事人:
原告:胡泽彬,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陈思军,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审理经过:
原告胡泽彬与被告陈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胡泽彬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泽彬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泽彬撤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胡泽彬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黄安娅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离
书记员周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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