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岚山中油一达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鲁1103民初2075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0-21
案件内容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103民初2075号
当事人:
原告:日照岚山中油一达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远,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凤阳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开钧,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岚山中油一达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凤阳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岚山中油一达燃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日照岚山中油一达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4元,由原告日照岚山中油一达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利红
书记员:
书记员山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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