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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昕阳、张多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吉0112民初253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0-31
案件内容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12民初2535号

当事人:

原告:赵昕阳,女,1991年2月16日生,汉族,长春市第一五四中学教师,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张多娜,女,1991年10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宽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昕阳与被告张多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赵昕阳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昕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昕阳撤回起诉。

审判员:

审判员张庆波

书记员:

书记员张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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