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3财保1226号
当事人:
申请人: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03-09室。
负责人:陈骞,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解涛,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谭佩佩,男,汉族,1989年10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30************978。
被申请人:尹状群,男,汉族,1989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30************95X。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9月26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谭佩佩、尹状群相应价值31840.99元的财产。申请人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险作担保,保险限额为31840.99元,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谭佩佩、尹状群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2019年10月12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申请人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10月15日预交诉前保全费338.41元。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因被申请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或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谭佩佩、尹状群相应价值31840.99元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尹健容
审判员杨志斌
审判员孙菊
书记员:
书记员祁秀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