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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中杰、曹培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皖1204民初432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2-05
案件内容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04民初4320号

当事人:

原告: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62910978X。

法定代表人:张治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清,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中杰,男,汉族,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曹培虎,男,汉族,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王洪梅,男,汉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审理经过:

原告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中杰、曹培虎、王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立案。经审查原告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我院提交其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崔保山

书记员:

书记员张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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