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效玉与杨万民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利民一初字第02845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6-26
案件内容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利民一初字第02845号
当事人:
原告:宋效玉,男,194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戴启,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殿波。(系宋效玉之子)
被告:杨万民,男,195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杨国海,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利,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洪英,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王继华,男,194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效玉诉被告杨万民、杨国海、刘洪英、王继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效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71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审判长冉献军
审判员李超
人民陪审员安敬举
书记员:
书记员王彦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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