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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效玉与杨万民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利民一初字第02845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6-26
案件内容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利民一初字第02845号

当事人:

原告:宋效玉,男,194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戴启,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殿波。(系宋效玉之子)

被告:杨万民,男,195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杨国海,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利,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洪英,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王继华,男,194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效玉诉被告杨万民、杨国海、刘洪英、王继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效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71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审判长冉献军

审判员李超

人民陪审员安敬举

书记员:

书记员王彦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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