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福、张德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川0181执2818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31
案件内容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执281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国福,男,195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执行人:张德猛,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
审理经过:
关于王国福与张德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81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1975.00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80.00元。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前述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暂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案实现债权到位标的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刘忠明
审判员王**涛
审判员何加敏
书记员:
书记员马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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