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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德珍与闵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皖0225民初37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3-21
案件内容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225民初372号

当事人:

原告:阎德珍,女,汉族,住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章进宏,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闵玉平,男,汉族,住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闵蓉,女,闵玉平之女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德珍诉被告闵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阎德珍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阎德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阎德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阎德珍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海燕

书记员:

书记员赵园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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