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德珍与闵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皖0225民初37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3-21
案件内容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225民初372号
当事人:
原告:阎德珍,女,汉族,住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章进宏,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闵玉平,男,汉族,住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闵蓉,女,闵玉平之女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德珍诉被告闵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阎德珍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阎德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阎德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阎德珍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海燕
书记员:
书记员赵园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