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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麦迪拉·艾买尔江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新2801民初5892号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1-18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民初5892号

当事人: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姜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军,男,198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公司职员)。

被告:麦迪拉·艾买尔江,女,维吾尔族,。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麦迪拉·艾买尔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古丽孜热·亚森

书记员:

书记员古丽孜尔·阿布力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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