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33)
案号:
(2015)蠡民初字第233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4-21
案件内容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蠡民初字第233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黄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田新伟
书记员:
书记员张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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