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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33)
案号: (2015)蠡民初字第233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4-21
案件内容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蠡民初字第233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黄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田新伟

书记员:

书记员张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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