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屠高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浙0105民初11587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2-28
案件内容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5民初11587号
当事人:
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小河路******。
法定代表人:曾莉敏。
委托代理人:底凤英,该公司员工。
被告:屠高寒,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屠高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陈颖浚
书记员:
代书记员江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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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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