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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马培鸿、黄金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120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5-06-26
案件内容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1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

负责人:王焱辉。

委托代理人:莫汝坤,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培鸿,男。

委托代理人:黄丽群,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斌,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黄金城,男。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培鸿以及原审被告黄金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民三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收到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的上诉状,并于2014年12月8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长杜新春

审判员贾鸿宾

审判员李远伦

书记员:

书记员李丽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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