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喜文与潘国强、麻俊宝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冀0825民初517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7-16
案件内容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825民初517号
当事人:
原告:赵喜文,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告:潘国强,男,住隆化县。
被告:麻俊宝,男,住隆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喜文与被告潘国强、麻俊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喜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国强、被告麻俊宝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喜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7,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二被告雇用原告在其合伙开办的釆沙场运料,至2017年1月26日欠原告运费27,500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至今尚欠17,500元未付。
潘国强、麻俊宝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被告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原告陈述有欠条为证,本院采信。二被告应及时给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潘国强、麻俊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赵喜文运费人民币1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二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颜海英
书记员:
法官助理黄宇宁
书记员周安岩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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