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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赣0983民初5669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1-29
案件内容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5669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申请人:宋某某,男,汉族,1983年3月29日出生,住高安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赣0983民初56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宋某某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财产。申请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宋某某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宋某某银行存款130000元的冻结和对其相当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审判员罗继东

书记员:

书记员胡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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