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赣0983民初5669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1-29
案件内容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5669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申请人:宋某某,男,汉族,1983年3月29日出生,住高安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赣0983民初56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宋某某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财产。申请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宋某某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宋某某银行存款130000元的冻结和对其相当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审判员罗继东
书记员:
书记员胡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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