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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魏亮、梁蒙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苏03民终6759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9-03-04
案件内容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民终67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睢宁县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79476242Q,住所地睢宁县青年路与中山路交汇处中山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孙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铭,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亮,男,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廷林,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宝团,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蒙,男,1983年6月19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睢宁县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亮、梁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4民初5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睢宁县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取得案涉房屋的经营管理权,在其与缪永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后,有权对案涉房屋实际占有人主张房屋使用费。一审法院未认定房屋实际占有人,判决驳回睢宁县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4民初51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睢宁县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审判长吴晓志

审判员黄政

审判员王素芳

书记员:

书记员郭晓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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