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魏亮、梁蒙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苏03民终6759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9-03-04
案件内容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民终67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睢宁县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79476242Q,住所地睢宁县青年路与中山路交汇处中山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孙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铭,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亮,男,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廷林,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宝团,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蒙,男,1983年6月19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睢宁县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亮、梁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4民初5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睢宁县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取得案涉房屋的经营管理权,在其与缪永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后,有权对案涉房屋实际占有人主张房屋使用费。一审法院未认定房屋实际占有人,判决驳回睢宁县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4民初51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睢宁县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审判长吴晓志
审判员黄政
审判员王素芳
书记员:
书记员郭晓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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