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东南山海棉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翔瑞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川0116民初546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5-18
案件内容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民初5468号
当事人:
原告:成都东南山海棉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文星镇黄土堰村**。
法定代表人:巫继红
被告:成都翔瑞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黄甲镇檬子社区**。
法定代表人:黄兵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东南山海棉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翔瑞家具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成都翔瑞家具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审判长易炜
人民陪审员徐图萍
人民陪审员谢开福
书记员:
法官助理张诒政
书记员李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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